生活專欄

校園法律專欄|倒底是誰拿了我的傘?

今天下雨,佳佳將雨傘放置在圖書館門口傘架,小志離開圖書館時,見到下大雨,於是順手將佳坐的傘帶走拿去用,問小志行為有什麼刑事責任?小志如果是基於借用的想法而取用,又該如何論定?

下雨天,雨傘卻被偷走,真的是讓人又氣又無奈。
小志盜傘行為,刑事部分可能有竊盜罪嫌疑。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竊盜罪成立要件,須探討行為之「意圖」,即客觀上做了某些事情,而主觀上有特別追求其目的者,謂為意圖。但因為意圖過於主觀,難以判定,故實務在認定竊盜罪時,會依據行為人客觀上所為之結果而推斷主觀之意欲;客觀上小志將佳佳的傘拿去用,主觀推定小志有竊取他人動產而不法占有之意欲,因此成立竊盜罪。
若小志是基於「借用」之意圖,則為「使用竊盜」之問題;客觀上雖有盜取佳佳雨傘之故意,但主觀上並沒有不法將他人動產占為己有之意欲,也就是說,小志把佳佳的傘拿走,目的只是在於「借」而不是「偷」,行為雖然不敢恭維,但因小志實際上無偷竊之意欲,故竊盜罪可能就不成立。不過借用後返還?多久返還?也是主觀上判斷有無偷竊之依據。民事部分,按個案論斷,仍會有不當得利等問題。
盜傘行為看似可大可小,警政司法單位多半都會勸當事人和解。但如果佳佳堅持小志竊盜行為,暫且不論最終是否成案,為了一把傘而曠日廢時奔走,怎麼算也不划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