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專欄

專業開講|製作公仔 小心法律問題

製作公仔 小心法律問題

財金法律系主任 王偉霖

一款款造型可愛、獨特的公仔,向來為收藏迷矚目的焦點,而仿照動漫、線上遊戲主角形象或著名人物肖像製作之公仔,更是令相關粉絲趨之若鶩,從而小小的公仔可說是商機無限,但製作公仔有哪些法律上問題需要注意呢?
此問題需分為兩方面討論,其一在於如何使公仔受有法律保護以避免他人抄襲;其次,是否可任意仿真人肖像或動漫人物形象製作公仔而無須事先取得授權。

如何使公仔受到法律保護,避免他人抄襲
自行設計、未沿用既有形象創造之公仔,或許可以著作權法所定之美術工藝品保護之。所謂美術工藝品,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解釋,係指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其特質為單一之作品(請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92年2月6日智著字第0920000343-0函釋)。
因此,如要使公仔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可以先繪製草圖(草圖本身在完成時即為「圖形著作」),製作唯一的一件公仔原型,因原型之製作運用美術技巧,具有原創性,即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在原型完成後,再以此製作模具進行量產,如此後續量產之公仔,即為重製該原型而來,因此,若有他人未經授權而仿製時,則可以侵害重製權為由進行訴訟。

若為仿照真人或動漫人物製作之公仔
一、優先考慮人類基本生存發展
在仿照真人肖像製作方面,問題主要在於肖像權人之人格權(肖像權是民法第18條規定之人格權的一種,然現行法未明定其義,依法院實務及學者之見解,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相片、攝影、塑像等內容所享有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與公仔製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權發生衝突時,究竟應以何者保護為先?目前學說及實務均認為,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所以當人格權發生衝突時,應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考慮。
二、商業行為要先取得授權
隨著社會及經濟的多元發展,許多名人的肖像不再只是單純的人格利益,更因代言廣告等原因兼有經濟利益。例如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號判決意旨:「又現代社會中,經濟活動之範圍因社會之發展及科技之進步而隨之擴大,有一部分之人格權所保護之客體因而已經成為經濟活動之客體,此以姓名及肖像為最顯著。使得姓名權及肖像權除單純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外,尚包含有經濟利益之內涵,權利人透過權利之行使,可以享有一定之經濟利益。」即可見一斑。
從而,雖仿照真人製作之公仔不會直接侵害其人格權,然以此營利可能將影響該人之經濟利益。因此,若仿照真人肖像製作公仔後有從事商業行為者,應事先取得授權,以免發生爭議。

法律評價仿動漫人物
至於仿照動漫人物製作公仔,因為動漫人物並非自然人,而為虛構的人物,無法主張肖像權,所以原則上雖然沒有上述肖像權侵害的問題。
但因此種製作主要係依動漫圖稿,將平面之人物形象轉為立體之公仔,涉及圖稿的重製(請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若是將動漫人物原圖稿加入創意加以改作,例如雖非完全重製,而是加入自己的創意將之Q版化,在法律上又如何評價呢?

應經圖稿的著作權人授權
此處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此種衍生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若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加以改作,原則上此種衍生著作也受保護,較無爭議(請參著作權法第6條)。但若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改作,此類衍生著作是否仍受保護,在我國實務上,肯否兩說都曾經出現,因此似尚有討論空間。
第二個問題是,此種改作行為是否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權益?同樣地,若有得到原著作權人授權,自然不會有侵權問題。但若未得授權,目前無論在第一個問題上採取何種見解,基本上都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亦即,著作權法第6條僅涉及該衍生著作受不受保護的問題,並非合理化、正當化改作之侵權行為。因此,仿照動漫人物製作公仔,應經圖稿的著作權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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