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專欄

校園法律專欄|戀愛詐欺,賠夫人又折兵?

戀愛詐欺,賠夫人又折兵?

我姐認識網友交往後,慫恿我姐投資,謊稱是朋友轉讓股權要我姐信貸三十五萬,不到一個月公司就倒了,後來又借七萬元說二個月內還,分手後仍無下文,我姐為此憂鬱,還拼命工作還貸款,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這樣個案有點像戀愛詐欺!
何謂戀愛詐欺?我國刑法規定詐欺罪主要保護的對象是財產權,使財產不會受詐術欺騙而蒙受損失,所以感情上的欺騙與背叛,只要沒有造成財產上損失,是無法因對方的花言巧語而主張詐欺罪,至多只能說是道德瑕疵。
然而,若戀愛的一方故意利用感情來詐取對方金錢,例如:假稱要結婚,使戀人疏於防備而交付金錢或簽署本票、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謊稱自己家中有變故、家人生病,急需金錢周轉而要求戀人資助或借款,等拿到錢之後卻一走了之,以致於人財兩失。就法律評價而言,此種利用戀人信任伴侶的心態而施用詐術,使人錯誤以為找到幸福的歸宿而失去防備,進而為財產處分,是可以用詐欺罪加以定罪的。
戀愛期間內金錢糾紛的舉證相當困難,而戀愛期間的詐欺行為多半是用借錢之名行詐欺之實,不易證明,如果有對方網路對話、手機簡訊、匯款單,還有承諾還錢的信件與簡訊等證據,能證明對方施用詐術導致我方陷於錯誤,因而處分財產而受有損害者,即較易認定對方是詐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