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771】教師個人或指導學生參與競賽獎勵辦法修正

為獎勵教師指導學生參與競賽所設置的獎勵辦法,業經上週一(9/20)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依參與競賽對象及因應作業需要,明列申請人應繳交申請文件等內容,修正本辦法名稱及規定。 辦法中明定申請獎勵金之競賽項目,需為本校學生經報請本校同意後,參加全國性以上競賽獲得獎金者,並應檢附:申請表、參加競賽報名表、系所院同意參加競賽證明、競賽辦法、獲獎證明文件、其他佐證資料(獲獎作品圖片或影音檔)等文件,於每年10月底前將前一學年申請資料提送研發處申請。該修正條文增列符合教育部藝術與設計類戰國策國際競賽入選,未獲競賽獎金,但經教育部審查通過頒予獎金者,比照全國性獎勵金規定辦理;全國碩博士論文獎優勝與佳作等同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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