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專欄

校園法律專欄|外洩私密照片 刑事民事都挨罰!

靜靜與小林在交往,經閨密好友告知,小林將兩人恩愛的私密照片,張貼在未加密的網路相簿裡,靜靜氣急敗壞,她該採取何種方式來救濟?

將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以公然方式陳列、散布、販賣或其他足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方式呈現,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小林將自己和靜靜恩愛的私密照片,放在未加密的網路相簿,形同「不設防」的張貼性愛私密照片,已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小林是以偷拍方式取得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又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靜靜必須在知道犯罪事實起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若靜靜認為自己因本案件而精神遭受重大傷害,損害其人格法益上之利益,可以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附帶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其精神上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