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後性行為 可能也犯法?
21歲的小林在一次社團活動中認識了15歲的靜靜,兩人一見鍾情,迅即進入熱戀,小林在靜靜的同意下與其發生了性行為……
男女朋友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方法而發生的性行為,基於身體自主權的決定,是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強暴罪)的要件。但是刑法有特別規定,如果雙方有特定親屬關係、一方有配偶、或是未滿16歲的情形之下,例外仍構成犯罪。
刑法為保護思慮還未成熟的少男少女,未滿16歲即認定其缺乏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就算沒有使用不正當方法,就算是本人或是父母親有同意,都不能阻卻犯罪,都可能被處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對未成年人性交的刑案屬於公訴罪,檢察官不管雙方是否提告,或是雙方已和解撤告,都要代表「公家」起訴。不過,話說回來,若是雙方有和解的話,法官一般會判易科罰金或緩刑,只是說,多了一個犯罪紀錄,又要賠錢,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