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氣用事的網路發言 會犯法?
小林與靜靜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因故分手,小林怒氣難銷,於是在自己的FB上,控訴靜靜如何的利用他,及靜靜對他如何的不忠,並有些意氣用事的發言。問,小林有無被告之風險?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構成刑法誹謗罪;如果是用文字或圖畫的形式,還會構成加重誹謗罪。所以,在網路上的留文,就是一種文書形式,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因為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表達自己的看法,從警方實務偵辦網路誹謗案件觀察,網路提供各種發言平台,網友如果轉載媒體報導,內容如果是與私德無關,且是可以受公眾批評之事項,即不會構成誹謗罪之要件,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本案中,小林與靜靜分手後,即在自己的FB上,控訴靜靜如何利用他、如何對他不忠等言論,該言論是有關靜靜私德的一部分,並有足以毀損靜靜名譽之內容,且已公開於網路上進行討論,就是以文書的形式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顯已構成加重誹謗罪。因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靜靜於知道犯罪事實起6個月內,向偵察機關(如警察、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就可以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