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49專論】精省效能真不如預期嗎?-2

基本上,精省工程就國家推動「組織改造」而言,至少有下列三項重要經驗可供嗣後從事組改工程的參考: 第一、組改前須制定完整的法依據 精省條例本身的條文雖不多,因採骨骼式立法,得以授權行政院發布法規命令,致使法依據不僅周延性相對提高,亦符合組改須依「組織保留原則」行事之法治原則,自然改制效能高。然而行政院此次組改,卻將原應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修法的提案權排除,以致發生目前立法委員亦得提案修改行政組織的立法紛擾,已將「組織保留」的法治原則破壞殆盡。 第二、組改須同步施行同時推動 由於政府組織須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所涉法制殊多,如不能同步施行,同時推動,必然肇致法制不彰。因之,組改在相關法制上,應務求同步施行、同時推動。精省所以能在1999年7月1日推動,即因精省條例之授權,行政院可在相關法制未完成修正立法前,即以「法規命令」施行。嗣後再依法制發展需要,修改相關法制。行政院在本次組改過程中,卻未能於相關法制中有此類似規制,以致組改竟須完全聽命於立法院之法案修正。一旦立法怠惰,組改即無限期拖延。 第三、組改須在最短時間內同時完成 台灣省之精省時程,法有明定;即使延長,亦只能一次延長一年,俾時程接受立法院之監督,而不致行政怠惰。行政院此次組改即無此設計,以致本該在2012年1月1日同時啟動,卻權宜為可分多階段推動之組改,自然時間拉長。行政院各部會組改有前有後,難免令人有不知所措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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