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45專論】刑罰的反思與超越:人權防衛論-4

結語 就罪刑法定主義觀點而言,法律製造了犯罪人,同時也產生了被害人。因此,對於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人權之保障,是現代化國家責無旁貸的任務,更是法治國家致力追求的目標。 人權防衛論的基礎是防衛人權及中庸精神,中庸之道並不是一分為二,而是「陰中帶陽,陽中帶陰,陰陽協調的太極中道」。換言之,一般犯罪行為是加害人與被害人互動的結果,犯罪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人權同等重要,不可偏廢。而加害人人權的保障因受到國際社會及聯合國的關注較早,相關人權保障亦較為完備,但在監受刑人是否以滿足聯合國規定的最低處遇標準為已足,或可以在人權方面給與更多的關注,提高其房舍衛生、避免過度擁擠及更好的人道醫療照顧,應是政府未來努力的方向。 而犯罪被害人在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過程中,是否立於同等地位及符合人權保障,仍待檢驗。台灣雖然在法制上已先後制定與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證人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年修正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治法」;且為了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各單位力量,針對各類型犯罪被害人需要,建構完整的保護網絡,全面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分別實施與推動「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溫馨專案」、「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並且設立「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113婦幼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等。 此外,台灣目前在刑事訴訟上,也相當程度反映被害人意思,在每一個程序中盡量納入被害人為考量,設置了告訴、告訴代理人、告發、請求、自訴、再議、交付審判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制度,並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偵查中受訊問之陪同」以及第271條第2項「審判期日之到場陳述意見機會」等條文。而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之相關法制中針對被害人訂定相關保護之規定。但仍有許多法律或措施未盡符合被害人人權防衛之保障,亟需政府加以重視及檢討改善。 參考文獻 何秉松(2012),「刑罰理論的更新與犯罪對策的調整」,第四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主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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