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45專論】刑罰的反思與超越:人權防衛論-3

犯罪對策的調整與犯罪被害人人權 所謂犯罪對策的調整,本質上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調整,包括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方面。 台灣地區根據人權防衛論等論點,許多刑法在修法時已將絕對死刑廢除,或改為相對死刑,並盡量減少死刑之適用(判決與執行)。台灣在1950年至2001年期間,共執行死刑槍決680名死刑犯;其中1990年便槍決78人,為歷年之冠;而1999年10月6日,一天之中便槍決8名死囚。 當時台灣司法單位所持理由為社會黑槍嚴重氾濫,為遏阻治安惡化,期間除公布十大槍擊要犯外,司法機關對重大刑案亦採取軍法審判或速審速決政策(http://tw.myblog.yahoo.com/jw!1JZP_ FWYFRlT0MXbVes2cFI9/article?mid=22249,2010/9/4網址查詢)。這種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便是國家統治者,基於統治權及社會防衛觀點,採取報應刑罰與預防刑罰結果,嚴重違反人民應有的基本人權。 1991年以後,台灣在國際人權組織關注及學者撰文呼籲之下,逐步減少死刑之執行,甚至有連續幾年未執行死刑的記錄。相較於人權對加害者及受刑人的關注與重視,對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及在刑事訴訟上的地位則長期被忽視。直到1998年,經由學者、媒體、檢察官及法官等的呼籲,引起政府高度重視, 根據聯合國在1985年11月29日例行會議通過「維護犯罪及濫用權力被害人正義之基本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對各國重視犯罪被害人權益重視之呼籲,被害人權論係指犯罪被害人基於人權防衛觀點,具有獲得國家保護及協助權利的呼籲。主要權利包括以下幾項:1.應受到合理的安全、與防止被告侵害的保護。2.應收到正確的、即時的有關加害者監禁、釋放、司法程序狀態訊息的權利。3.在案件結案,或抗辯協議達成前,應有諮詢律師的權利。4.應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5.應有出席罪犯公開司法程序的權利。6.透過聲請,即可聽聞有關抗辯內容、判決、假釋、釋放狀況的權利。7.對有關被害人、證人聯絡資訊保密的權利。8.接受所裁定的完整、即時補償的權利。9.應有被公平、尊重、尊嚴對待的權利。 另根據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從人權及生存權觀點,人民有請求國家保障生命權及身體不受損傷的權利,相對的國家也有保障人民生命權及身體不受損傷的義務;亦即人民有權請求國家保障符合人性尊嚴生活的權利,國家也有保障人民符合人性尊嚴生活的義務。只要人民因國家未保障其生命權及身體不受損傷的權利,致其被害,犯罪被害人自然具有請求獲得國家被害保護協助的權利。 此外,「憲法」第155條亦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因此,犯罪被害人具有獲得國家保護協助的基本權利。立法院於是立法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該法於1998年5月27日公布,10月1日正式施行,2008年再度修法,擴大適用範圍,為台灣保護犯罪被害人基本人權提供更進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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