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專欄

落實SDGs 綠色金融不能缺席

金融科技學院專任副教授暨金融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長/李智仁

近年來,大家所熟知的SDG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是聯合國在2015年所提出的「2030永續發展目標」,其中包含了消除飢餓、促進性別平權、負責任的生產與消費與減緩氣候變遷等17項永續發展目標,其下又涵蓋169項細項目標以及230個參考指標,企盼藉此引導全球的政府、企業以及人民,能夠有所依循,一起努力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

綠色金融的應運而生
SDGs的理念,在世界各國的積極參與及推動下,逐步扎根於教育中,也落實於平日的各項經濟活動,其中「綠色金融」(Green Finance)的理念也應運而生。
事實上,綠色金融在國際間已發展多年,初期多側重於推動綠色投融資,或發展綠色債券等政策,以及鼓勵金融機構簽署遵循自願性綠色投融資準則。例如赤道原則(EPs)、責任銀行原則(PRB)、責任投資原則(PRI)及永續保險原則(PSI)等,引導金融市場資金支援綠能產業發展。
近年來,為達成巴黎氣候協定之減碳目標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金管會逐步透過政策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及強化資訊揭露,並將範疇擴展至涵蓋ESG(Environmental, Social & Governance)面向的永續金融,作為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期盼透過金融市場之力量,引導投資人及企業重視永續發展之概念,進而促進整體經濟之轉型。

我國推動綠色金融的腳步
為接軌國際推動永續金融趨勢,並發揮我國金融體系在促進整體社會追求永續發展之角色及功能,經檢討「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並參酌國際作法以及專業機構、業者及相關部會之建議,金管會已於2020年8月18日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方案名稱雖為綠色金融,但實際涵蓋範圍已逐步拓展至「永續金融」之範疇,希望藉由跨部會共同推動,結合相關金融業同業公會、周邊單位及非營利組織等之力量,以公私協力方式共同建構永續金融生態系。
金管會檢討過去推動過程中所面臨之挑戰,並瞭解潛在商機,發現相較國際發展現況,我國仍有待精進之處包含:一、缺乏「綠色」或「永續」經濟活動及資產之明確定義;二、企業ESG資訊揭露品質尚有改進空間;三、責任投資之數據有待整合及推廣;四、國內企業及投資人普遍未將ESG納為決策考量因素;五、多數金融機構未將氣候變遷因素納入風險管理策略。
針對前開問題,金管會擬定短中長期目標,賡續調整並辦理。然值得正視者,乃現行我國要求編製CSR報告書之規定係透過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之規章,僅針對未按規定時程申報公告者予以處置或處違約金,但未針對編製之品質良窳予以強制要求,且CSR報告書經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之比例尚低。

綠色金融的行動方案
2020年8月金管會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精進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一、鼓勵金融機構投、融資永續發展領域;二、建置永續板,支持企業投資對環境及社會有實質改善效益的計畫;三、強化ESG資訊揭露內容及品質;四、研究永續金融涵蓋範圍;五、建置及強化ESG相關資訊之整合平臺;六、加強金融機構落實氣候變遷風險管理。
由於永續金融涵蓋ESG三大面向,範圍相當廣泛,觀諸世界銀行於2020年6月已發布「建立綠色分類標準指引」,供各國參考;歐盟2020年3月已發布永續經濟活動之分類標準(EU taxonomy),明定對達到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保護水資源、污染防治或維護生態系統等環境目標有實質貢獻,且不對上述環境目標產生重大危害等原則以及通過特定技術門檻之產業或活動,才可納為永續經濟活動,並以該分類標準作為訂定資訊揭露、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規範之依據。英國政府亦委由英國標準協會辦理「永續金融標準化計畫」建立與永續金融及投資管理相關之指引原則、通用術語及定義,供相關機構參考使用。
未來主管機關將參酌國際作法,研究永續金融涵蓋範圍,研提一套適用於我國政策規範及產業需求,符合減碳及永續發展目標之經濟活動的判斷標準,作為金融機構篩選投融資對象及企業進行減碳轉型之參考。

善盡地球公民的責任
整體政策規劃推進之際,2021年7月2日金管會先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463號函揭櫫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相關主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其中包括投資目標與衡量標準、投資策略與方法、參考績效指標、排除政策及定期揭露等事項,均有較過往更顯明確之認定基準,也突顯主管機關杜絕「漂綠」(green wash)之決心。
地球只有一個,落實永續發展目標,綠色金融不能缺席,大學教育的厚實扎根,是重要的種籽發芽期,也是為國家社會培育善盡「地球公民」義務的人才基礎。這是一項神聖的任務,更是身為教育者責無旁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