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43專論】我國運動服務產業統計-4

資料來源決定了研究結果 亞里斯多德曾說:「給我一個支點,我就能翹起地球。」本研究的支點就是正確的基礎資料來源,作為推估的第一步。眾所周知,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產業關聯」、「國民所得」、「勞動統計」或財政部的「財政統計」統計等,皆是本研究的資料來源。畢竟,行政院主計總處是國內最具統計權威性的官方機構。 讓我們思考一下,取材來自不同資料來源作為推估的基礎就可能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出來,如何權衡兩者的輕重得失成為關鍵的要素,同時,研究計畫本身也要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consistence)。舉例來說明之: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與財政部《財政統計》之廠商家數基本差異在於,前者《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以生產統計為目的進行抽樣或普查,而後者《財政統計》係以廠商實際營業登記為廠商家數之基礎。換句話說,《財政統計》之資料處理以納稅人申報營業項目所填寫資料,判定營業登記代碼,而廠商家數之計算係以稅籍代碼為主。它可能衍生出:同一公司之營業場所,若分別辦理營業登記,則會記入兩家或兩家以上家數。反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則以企業家數或場所則家數分別統計。例如:統一獅職棒為統一食品公司的子公司,但其在財政部的營業稅卻可能沒有資料。 由上述觀之,行政院主計總處即將公告100年運動服務各子業別的產值之際,可能與本研究結果有一定程度的誤差。只是96-100年的推估時,本研究的不可能不善加利用財政部的基本資料來源作為廠商家數、員工人數、總收入的推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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