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41專論】民眾參與在公共藝術的理論及實際-1

建築系助理教授/褚瑞基 公共藝術的發展近年來已逐步成熟,一方面它的理論論述在台灣已經成為學術的討論內容,而另一方面參與者也逐步將其發展為一個成熟的產業內容。許多成功案例的出現,以及由官方主辦的導覽、參與活動及國家級獎次的評選,更進一步加註了公共藝術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甚至「公共藝術」這四個字已逐步滲透到人們的生活層次。在大北地區,許多人每日在捷運站體間,常常不期而遇許多公共藝術的作品,它們的趣味、樣貌,常使人不得多看兩眼;同時,它也涵養我們的城市生活,變得更加藝術及具有文創魅力。 回顧公共藝術在台灣發展十餘年來,學者常對於公共藝術的作品有一個兩項式分類界定;一種藝術創作是講求藝術家創作的自由度,並以強調藝術家為主體的創作;但另一則傾向於以具有參與或公共協議,進而產生的半匿名性作品。前者堅持藝術本質上的強烈私人性,以及作品是在不容干預的前提下所產生的創作;但後者則主張創作上的共有經驗–只有那些具有生活性、土地涵養連接經驗上的才是得以成就「對話」,並得以完成公共藝術作品。 而後者,便是公共藝術概念中常被提及的「民眾參與」。在所有的實務執行中,「民眾參與」被認為是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的必要活動,而幾乎每一件公共藝術都「多多少少」必須進行相關的參與活動。但儘管無數的公共藝術創作總需臣服於法令及慣例的民眾參與性活動,但一方面卻又顯示許多參與內容只是「寥備於無」的應付。因此參與活動與公共性的理念之間產生極大的落差。 一般而言,「民眾參與」可以輔助作品公共性的擴張、增加了藝術教育的層次,並提升了作品與在地人、地、事、物之間的對話;猶有甚者,「民眾參與」的成果甚至轉化為作品的本身。在台灣的執行經驗中,依1%法令執行的公共藝術作品中,其參與活動多以強調其美藝教育宣導為主,這其中又以學校型公共藝術為主軸。如依其結果觀察,成功的「參與活動」及美藝教育的宣揚常落在最終成果的迴盪性及啟發性。尤其當聽到學生、家長或教師對參與活動成果有種感動,甚至願意再一次進行相關活動時,「參與活動」的成果便赫然昭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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