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779專論】合議制同僚模式在行政機關應用之法理辨識-5

總之,諸如行政委員會的行政合議制組織,其較易引起爭議者,即其政治責任歸屬,但理論上該類組織係有鑑於近半世紀以來公共事務之繁雜性與多元性,且有專業與通才雜陳。為能滿足民眾多元參與,以及決策作成之民主正當性需求,乃就須「統籌」(overall planning)的公共事務,改以「多數決策取代一人決策」、「任期取代功績考評」、「事前優質規劃取代事後不良執行」等考量,而設計出多元的組織集體化作為模式,用以特定公共事務決策作成和處理。 簡言之,如涉及強化組織決策合理性與正當性之組織模式者,宜採合議制;反之,如涉及組織決策執行之責任與績效之課責者,宜採獨任制。當下體委會的公共事務決策作成係個案而非通案,體委會主任委員或有其他亞運事務遺誤事機之虞,但就抗議事件之處理而言,既無延宕之處,課其政治責任或有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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