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779專論】合議制同僚模式在行政機關應用之法理辨識-1

文/觀光事業學系教授紀俊臣 近些日,全國乃至海內外為「亞運跆拳道楊淑君失格事件」,質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突發(危機)事件的因應能力,多少認為行政院體委會雖有主任委員駐陣臨場指揮,卻仍不能以第一時間即向亞運主管當局抗議,維護運動員最高榮譽與國家尊嚴。致有該會副主委失言辭職獲准,繼而該會主委也受到在野嚴厲的批判,直指應辭職以示負起政治責任。 本文於此,不擬探討該事件之因果始末,而擬就如同行政院體委會之形式上合議制同僚模式之組織,卻須負起獨任制官僚模式之「行政首長」政治責任乙節,由法理層面加以分析和辨明。 行政院體委會依其組織法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統籌國家體育事務」。其主要行政職權,分別於第3條至第8條,以「綜合計畫、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國際體育、運動設施」五類列舉規定。「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參賽工作之監督、聯繫、推動及輔助事項」,即為該會組織條例第6條第2款所明定。質言之,參加亞運所有行政事務皆屬體委會之職權所在,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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