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45專論】刑罰的反思與超越:人權防衛論-2

人權防衛論的中心思想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第217號決議,旨在維護人類的基本權利,宣言中提到:「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關聯、互相依存和互相加強的,必須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平等對待所有人權,並給予同樣的重視。」這是一種普遍性的基本人權宣言。 2010年在北京召開的「第二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中,關於「人權防衛論」提出以下基本理念、論點與決議: 一、刑罰(國家適用刑罰權)的唯一目的是防衛基本人權:即國家統治權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刑罰權只有在「平等地維護所有公民的人權」時才是正義的。所謂基本人權主要指人的尊嚴、生命、安全(包括生命及其肢體安全)、自由、平等、財產權等。只有對非常重要人權的侵犯,才應動用刑罰加以保護;如果對一般侵犯人權也動用刑罰,必然與「平等地尊重和維護所有人人權」的正義原則相違背。 二、刑罰對人權防衛,是全面且平等的:亦即人權防衛是一種雙向的概念,一方面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侵犯人權;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實施犯罪,侵犯人權。這與傳統刑罰理論所提的相對預防,即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 三、刑罰對人權的防衛,既包括對個人人權,也包括對集體人權的防衛:所謂集體人權,包括各種政治、民族、種族、宗教和其他共同體,也包括全人類。保護他們的人權,是全球化時代的必然要求。戰爭罪、滅絕種族罪、種族隔離罪等罪行都是對集體人權的侵犯。 四、刑罰對犯罪的預防,是通過善良人性的復歸和完善實現的:人權防衛論的理念反對把刑罰作為威脅或恫嚇他人、預防犯罪的手段。因為,這與「以人為本」的思想相背離。刑罰對罪犯的懲罰,是通過以善懲惡,劃清善惡界限,強化人性中的正義感並樹立以善勝惡的信心,使人們進一步分清善惡,揚善懲惡。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僅不會實施犯罪,而且還會積極支持和參與打擊犯罪。刑罰防衛人權,還有一個更深刻意涵,即恢復罪犯人性的善,恢復他對自己和對他人人權的尊重,這是防衛人權的更高境界。 五、刑罰必須堅持中庸精神:人權防衛論把防衛人權確定為最高的價值目標,為實現這個目標所施以的刑罰,必須受到這個最高價值目標的制約,不能為了目的,不擇手段。事實上,任何刑罰的濫用,包括極端的刑罰、無度的刑罰、酷刑和懲罰無辜在內,都是對人權的侵犯,都是對「防衛人權」這個價值目標的嚴重違反,因此,刑罰必須是「目的」與「手段」都是善的。這裡所講的善,並非說刑罰自身是善的,而是指它作為一種實現「防衛人權」目的的手段,必須是一種完善的手段,必須與防衛人權的目的相一致並有效地保證目的的實現,是一種完善的手段。要做到這一點,刑罰必須堅持中庸(道)精神。 六、「人權防衛論」的兩大基石是「防衛人權」與「中庸精神」,兩者的完美結合與統一,就是人權防衛論。 當然,人權防衛論是否能取代傳統刑法理論?是否能有效帶動刑法理念的全面更新及促進各國刑法的修正及犯罪對策的調整,值得吾人持續關注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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