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大師史塔佛賓(Stufflebeam)指出,評鑑的目的在於改善(improve),而非證明(prove)。因此,評鑑的精神在自我檢討優缺,研擬自我改善方向,使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都能不斷的精益求精,維持高度的教育品質。

《大學法》第5條第1項明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意即「自我評鑑」為大學應辦的法定職責,至於如何推動與實施,由各大學自行定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009年8月教育部訂頒《大學評鑑辦法》,其第5條第1 項明定「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者。 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

大學申請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之規定條件,於同條第2項明定:「一、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落實執行,及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並有具體成效。二、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三、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或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門之教育品質。四、已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一定比率以上。五、自我評鑑之實施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個階段。六、校務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門外部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七、最近一次完成自我評鑑年度至申請年度在三年以內。」

本校為履行包創辦人「人之兒女、己之兒女」的崇高理念,不但嚴管勤教,更積極自主推動各項自我評鑑,2008年高教評鑑中心的系所評鑑獲得北台灣私立綜合大學第一名;2009年獲得師資培育評鑑一等、體育評鑑一等;2010年通過MSCHE認可評鑑,成為亞洲第一所美國大學,並獲教育部核准免受2011年大學校務評鑑。此外,由於全校辦學積極與優質,近年來屢獲IEET評鑑佳績。凡此種種,證明銘傳大學勇於接受評鑑的自我挑戰與考驗,冀獲教育部的核可,成為自我評鑑的優質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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