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28】專業開講/醫界不必急著醫療糾紛去刑化

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高添富醫師 醫界不必急著要「醫療糾紛去刑化」,應先求「醫療風險去刑化」,針對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的「醫療不幸」及「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事件,先求去刑化,而以國家救濟制度來補償被害人,醫師不要一下子寄望也想要醫療過失去刑化。 不求醫療過失去刑化 醫師執行業務,何異於計程車司機執業開車?平常人開車出車禍不過是過失傷害,運將開車撞到行人,當然是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必須加重刑責,蓋因他們開車經驗豐富,技術一流,當然要有比常人更高的注意義務。若開車有所閃失,當然要被刑事起訴負業務過失的加重責任,而且因為運將經濟上大都無力民事和解,幾乎百分百都因而被判刑入監服刑。 民事賠償金額雖說也少不了,只是加害人都賠不起,受害人只空得一紙民事判決文金額,形同紙上富翁而已,今日才有強制汽責任保險的設立,以保障受害人。 計程車司機也像醫師一樣,別人有需要搭車才會來找運將,差別是運將執業不當出車禍,受傷致死的都是第三者,但醫師執業不當醫療糾紛的受 害人是本身已有傷痛病態的病人;至於少數運將自恃藝高膽大,開車橫衝直撞,使第三人過失傷害或致死,則有「未必故意」之嫌,另當別論。其實運將也不比醫師 好當,怎麼可能獨獨醫師業務過失才可以去刑化呢? 先求醫療風險去刑化 所以,醫界只有先求醫療風險去刑化,而代之以風險救濟,最後再求醫療過失去刑化,看有否實現的一天。當然正如3月4日,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1年度年會暨擴大學術研討會的醫療法律倫理演講時,擔任第二場主持人的台灣高等法院沈庭長所說的,配套措施不齊全之前,去刑化尚難成立,如目前我國的民事賠償 還不能像美國一樣,讓受害人都拿得到鉅額賠償,在台灣許多加害人大都先用脫產擺脫債權的方式逃避賠償,民事對受害人無實質受益時,當然要告刑事,以刑逼民。 另外,如能開放醫療鑑定請求人不必限定法官或檢察官,即讓律師或保險公司法務人員也可請求醫療鑑定時,受害人就不必只限靠檢察官代勞當刑事打手,就能在民事庭依靠律師的鑑定請求,而確定醫師有過失時,自然勝訴有望。 如果我國法院再進一步,把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一樣改要收民事裁判費,民事法院就不必再當受害人的免費討債集團,到時受害人可以以「優勢證據」輕意打贏民事官司,自然不必刑事附帶民事,以刑逼民,最後自然連醫療過失也就去刑化了。 醫療過失就要損害賠償 若有醫療過失,尤其在事實自證原則下昭然若揭,醫師至此當然要心甘情願負擔損害賠償,而只要有風險管理的概念,就知道只有投保醫師責任保險才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不至於散盡家財家破人亡;要不然就要立法強制醫師投保醫師責任保險,大數法則下不但可以降低保費,病人或病家實質上也可多得一層保障。 真正發生醫療糾紛時,只要民事鑑定是醫療過失,受害人有直接請求權(保險法第95條:「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不就打造出醫病保三贏的局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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