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779專論】合議制同僚模式在行政機關應用之法理辨識-4

經由體委會及經建會二會的比較,似可理解該類合議制之「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or administrative council)的合議制特徵,包括: 一、組織職權:以出席人數之多數決(majority rule)方式定奪行政事項,或政策制定或執行權能之職權行使。 二、組織運作:以其全體構成員僅各執一票,且票票等值,並以過半數之多數決決定之。 三、組織成員:其組織構成員除組織最高負責人外,尚包括全體委員,而各組合委員係就學者專家之以其專業為決定派兼或聘用。 四、組織作為:除涉有人事外,其組織作為均須經由集體決策(collective decision)方式作成。 事實上,合議制組織之在行政系統出現,應係行政組織的例外,而非原則。蓋行政組織理論上宜採官僚模式 (bureaucratic model),俾能貫徹層層節制(hierarchy),分層負責,分工合作的特質,但二十世紀後半葉的行政組織,不但其服務效能,呈現績效行政 (performance administration),而且重視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 legitimacy),力倡組織參與多元化(pluralization),組織作為民主(democratization),組織發展專業化 (professionalization)以及組織成就世俗化 (secularization)。為能達致上揭組織四化,同僚模式(collegial model)例外取代官僚模式,其採取多人決策取代一人決策,而且決策成員不限於一般組織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及非官署人員。此等合議制組織係著重於決策的作成,而非決策的執行。由於決策作成的誤失不易察覺,而且真有誤失,儘管有「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 Principle)亦不易了解促成決策的實際作為者,致有任期的規定,亦須經由國會的聽證或審查,再以行使同意權方式獲得多數認可後,始予任命而得獨立行使職權。因之,合議制組織模式,如行政組織擬以採用,即宜就公共事務繁雜,且有殊多涉及專業知識,技術操作以及事實認定之事項,始宜採用該類公共組織制度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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