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779專論】合議制同僚模式在行政機關應用之法理辨識-3

台灣的行政組織以獨任制為主,合議制為輔,應係考量行政組織之權責相稱,而以處置明快,並且責任明確的組織模式設定。如體委會組織,其形式上即符合任期制之組織設計。蓋依體委會組織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即規定: 第11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第12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意即:體委會係合議制,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二次,但機關代表則隨職務異動,亦無任期保障乃例外。該會每月開委員會乙次,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由於副主任委員可充任代理主席,即指副主任委員即係一般常態委員會之成員,此與不具常態委員會特質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不同。按行政院經建會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 第11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及聘用有關人員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餘為無給職。 該會會議規則第2-6條復規定: 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代理。 第3條: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4條: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行使職權外,並得將行政院交議或交辦事項、有關機關送請核議事項或其他有關經濟建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 第5條: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條:委員會議原則上每週舉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得停開或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同會議規則第10條即明定「副主任委員應列席委員會」。由經建會組織條例上揭規定,除說明合議制係多體制外,並述明類如經建會之合議制者,在於該會副主任委員排除具委員身分之非常態,以及無任期限制;復明定經建會委員會職權之範圍,包括人事以外之其他經建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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