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757】銘傳大學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品質,並表揚教學成效特優教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特優教師係指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師,且熱心教學並指導學生學業具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 本校設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負責教學特優教師的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長、各學院院長、人資處處長、共同教育委員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共同組成之。若上述職務人員異動時,則以其繼任者替代之。 第四條 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會議之召開,須有2分之1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其經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通過,始得作成決議。委員如係被推薦人,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學年舉辦1次,獎勵名額10名,獲選教師除公開表揚外,並頒發獎牌乙面及獎金貳萬元整,以資鼓勵,但獲獎之教師,於頒獎時如未擔任本校專職教師者,應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六條 本辦法之申請及遴選方式,另訂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實施要點執行之。 第七條 已獲本獎勵之教師3年內不得申請受獎,再次申請時,曾受獎之事蹟不得重複引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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