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專欄

文教話題|用最簡單的方法談「法律適用」

 
財金法律系專任教授兼主任/王偉霖
現代社會日益複雜,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紛爭,多數的小爭端,往往雙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就沒事了,但總是會有一些紛爭,牽涉雙方權益重大,沒有辦法一笑置之,這種時候就必須要有一個解決問題的標準,而那個標準,很有可能就是「法律」。也因此,身為現代公民,雖然我們很難要求自己一定要像法律專業人士一樣了解法律,但是培養基本的Sense還是很重要的。
涵攝:大前提和小前提比對
不過,話又說回來,面對一個紛爭,我們如何循著法律思維去找到解決的辦法呢?如果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解釋,就如同把數字代入數學方程式一般,法律就如同數學的方程式,而眼前的紛爭事實,就如同代入方程式的數字,如果可以契合,那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個效果可能是會被關、可能要賠錢、可能要返還某項物品等等),所以面對任何法律問題,我們都可以試著去尋找有沒有相關的法條規範,如果有找到,那麼這個規範我們就可以稱作是「大前提」,之後我們在回頭看看眼前發生的紛爭事實,而這個事實也就是所謂的「小前提」,之後去比對看看這個紛爭事實(小前提)是不是完全符合、對應法條(大前提)的內容,而這樣的比對過程,我們稱為「涵攝」。
然而,是不是因此,任何法律問題都只有一種不變的標準正確答案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在於,在法律適用的過程,我們會遭遇許多問題,例如,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一日千里,但是立法程序相對來說是冗長的,很多需要法律規範的事物,很可能是尚未立法的,既然沒有法,就代表我們找不到這個方程式(法律),就算有數字(事實),又該如何檢驗呢?這部分聰明的法學家當然有一套解決的方法,但是大家也不難想像,既然沒有規範可以依循,想必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爭議。
適用法律的浮動性
又例如很多時候,我們雖然找到規範事物的法律,但是大家對於法律文字如何解讀,可能都不太一樣,例如: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字面上的意思,大家似乎都讀懂了,但什麼是合理使用?例如某網路創作者,將他人製作的影片,以詼諧、搞笑的方式,濃縮為短短幾分鐘,並上傳至網路,供網友觀看,稱其為二次創作,此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給了我們一些參考的標準,其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大家可以發現,這些標準雖然比較具體了,但其實某程度還是抽象的,例如直接營利和間接營利有無差別?收入多寡有無差別?如果有,怎樣算多?怎樣又算少?如何計算利用的質與量是多少?對於著作潛在市場的影響又該如何計算?是不是四款都要符合呢?還是只要符合其中幾款?這些問題都會造成適用法律的浮動性。
捍衛觀點 也要據以為憑
除了法律以外,我們看到的事實很多時候更是真偽不明,人人心證皆不同。在法庭呈現的證據,有些法官可能認為已經足夠證明待證事實,有些法官可能認為還不夠,這些現象都會影響法律適用的結果。更何況,就算找到合宜的法條,解釋上大家也沒爭議,事實也很清楚,且在此基礎上的涵攝結果也沒有異見,這樣難道就萬無一失了嗎?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法律是有可能違憲的,一旦某條法律被宣告違憲,此方程式很可能就失去意義,那麼原來的適用結果,某程度上就是一種錯誤的適用。
所以,現在我們大致清楚法律適用是怎麼一回事了,這樣大概也比較可以理解,為什麼法律人總是會有甲說、乙說、丙說、實務說,為什麼同樣的紛爭,適用同樣的法律,各審法院裁判的結果可能不太一樣。當然,即便如此,任何法律適用絕對都不是漫天喊價,我們可以捍衛自己的觀點,但還是要說出據以為憑的道理,通常也就是法律背後的指導精神(例如保障權益、合乎平等原則等等),也要遵守法律的解釋方法,在嚴謹的論證下,才顯得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