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辦學成果

【923-1】教師參與產學合作放寬獎勵

為鼓勵老師積極參與產學合作計畫,6/12行政會議中通過該獎勵辦法獎勵項目及金額修正案,修正第三條為:所有受獎勵之計畫案或活動,於同一學年度結案且完成經費核銷程序,並行政管理費編列需在計畫經費〈不含行政管理費〉百分之五以上,除另有規定外,得受下列獎勵:一、產學合作執行獎勵:獎勵積極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之教師。二、產學合作績優獎勵:計畫案累計總金額30萬元〈含〉以上者,得向創新暨產學營運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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