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955期

【856】說明校務活動個資得否公開

教育部5/2函知各校「學校事務、活動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流程及說明」,法務室將內容簡要說明,以利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參考運用。 壹、有關個人資料之公開(使用),除已有明文規定事項外,因本校屬非公務機關(即私立學校),須按照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予以判斷。 貳、個資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參、個資法第6條第1項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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