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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主流

卡奴問題產生與解決之探討

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李禮仲

前言

為搶救 50 萬卡奴,立法院於 2005 年 12 月 9 日提出「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案(俗稱「解放卡奴條款」)欲規定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率上限為定存加 10% ,雖然消費者團體拍手叫好,但銀行團則群起抗議,引發了少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

銀行公會為了因應社會的期待也在 2005 年 12 月 15 日前公布搶救卡奴五大自律方案,包括「提早還款」,「差別訂價」,「禁止暴力催收」,「建立舉債發卡上限」以及提出「新版債務協商機制」。惟「解救卡奴」只處理了「卡奴」產生之後段問題。可預見的是,當 2006 年 3 月實施時,難保沒有新卡奴再陷囹囫困境,以及不再發生卡奴自殺或鋌而走險的社會問題。

上述立法提案以及銀行公會五大方案對解決「卡奴」祗是治標而非治本之道。事實上,我國卡奴的產生是「管理面」與「監理面」的問題,而非「政策面」的問題。我國消費者對雙卡性質認知不清,將提供短期的融資工具當成長期信用融資工具使用,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銀行局未能賦予發卡銀行教育持卡人正確理財的社會責任;加上銀行發卡浮濫不知風險管控與內控不嚴,與游走法律邊緣的各種委外代辦公司無所不用的行銷牟利辦法,產生了今日棘手的卡奴問題。有鑑於卡奴問題日益嚴重,為期解決,本文參酌美、英與日發卡的經驗,探究我國卡奴問題產生緣由,以及治標與治本之道,徹底解決我國卡奴產生真正的問題。

「雙卡本質」被扭曲

信用卡主要在提供持卡人便捷的信用使用,發卡機構依賴著向持卡人收取年入會費與向特約商店依消費金額百分比來扣繳手續費用,來維持整個信用卡系統之運作;但我國發卡機構卻多以免收年費與減低向特約商店的手續費比例,如此,使發卡機構收入銳減,為了求平衡收入,不得不向持卡人收取高利率的逾期還款循環利息,來彌補其維持信用卡之成本支出,信用卡與現金卡的出現是提供緊急資金需求者應急之需,由於沒有擔保品,所以風險高,因此發卡金融機構都會要求借款人付出比一般定期抵押貸款較高的利率約 20% 左右。高利率成為了發卡銀行之重要來源,扭曲了信用卡使用之本質,亦造成眾多卡奴,與大量逾期還款。

消費者理財知識貧乏

卡奴事件惡化,除了金融機構過度銷售誤導消費者外,消費者理財知識的貧乏以及投資不理性,也是重要原因。

一般西方先進國家的民眾都被教育信用卡與現金卡之性質,因此都能審慎使用。除此之外,一般國家都會建構個人信用評等制度,以做為金融機構在發卡時是否給於個人使用無擔保授信時之依據,並成為私人間交易時互相評估付款能力之依據。如是,在美國若有人要租房子,房東都會要求承租人授權給房東來調查其信用,以做為承租人付房租之方式及是否需有額外的信用擔保。

我國發卡銀行將原本是負面的借錢行為,包裝成美麗動人的廣告文宣,例如借錢是高尚的、借款免利息、借錢幫您圓夢開店,當持卡人還不起卡債時,持卡人才如南柯一夢,但為時已晚。

發卡銀行罔顧社會責任

商業銀行在歐美日等國都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並對中大型企業進行短、中期(七年以下)企業放款為本業。 80 年代金融自由化,商業銀行開始介入消費金融(包括信用卡、消費性貸款),但是由於消金業務原為融資公司、信合社、信用卡公司的主業,其放款的徵信技術( Know How )為銀行所無,亦因此銀行對消金放款風險巨大難以控制。因此,英、美、日銀行業放款仍以企業貸款、住宅貸款為主,消費性貸款(包括信用卡及日本特有的現金卡)都侷限在銀行放款總餘額的 10% 以下。

為了涉入信用卡市場業務,近年來英、美、日銀行大多直接購併融資公司,信用卡公司,納入為銀行旗下為子公司,取得控制發卡風險之技術,隔絕發卡風險以策安全。相形之下,我國銀行消費性貸款佔全體放款四成以上,甚至有的發卡銀行佔其總放款七成以上。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消金放款之行徑與融資公司並無兩樣,不僅損壞銀行形象,罔顧社會責任,並使銀行承擔不可預測巨大的風險。

利息上限 20% 是否合理

資本主義國家如英、美、日及我國,存款利息由於利率自由化已無上限規定,銀行收受存款,對放款酌收利率為一般國家採行。但是放款利率上限因害怕「經濟強者」利用優勢欺侮「經濟弱者」則多有上限規定。

除我國外,上述三國將放款利率依收受存款的銀行體系和不收受存款的非銀行體系(如融資公司)而有上限不同。美國銀行體系放款利率上限為 20% ,非銀行體因各州而不同,但多介於 29-365% 不等;英國則無上限;在日本銀行體系放款利率則依「利息限制法」規定: 10 萬日圓以下為 20% , 10-100 萬日圓為 18% , 100 萬日圓以上為 15% ;非銀行體系放款利率上限則為 29.2% 。我國民法第 205 條規定 20% 的最高放款利率適用於銀行體系,而草擬中的融資公司法(非銀行體系)之放款利率最高可為 30% ,屬非銀行體系利率。

為了平衡金融自由化與消費者權益,歐美日各國多課與銀行社會責任( Social liability ),要發卡金融機構在研擬信用卡利率時,考量社會所能承擔之利率,因此歐美日發卡機構的實際放款利率基於社會責任,以及成本分析平均,信用卡貸款利率多在 13~16% 之間,而日本特有的現金卡貸款則在 10% 左右,均遠低於各國法定利率上限規定。比較之下,國內雙卡利率多介在 19 ? 20% 之間顯然偏高。

立法院提案限制信用卡、現金卡循環信用利率差,將使我國金融市場自由度退化,國家信用評等被調降;本國金融機構將因業務及獲利大幅縮減而面臨信用評等被調降的危機;並可能降低外資投資意願。另外,限制銀行承作雙卡,將會有一部份人得不到銀行服務而轉到地下錢莊借錢,使本已畏縮的地下錢莊將再猖獗,地下錢莊為人詬病的惡劣討債方式,將會使借款人陷入萬劫不復之窘境。

發卡機構徵信程序未落實內部監管有缺失

消金市場競爭激烈,發卡銀行對申請者的徵信草率,甚至資訊不足即予發卡,金管會也希望銀行能藉消金獲得的高獲利,提早脫離逾放款過多的困境,對於發卡浮濫可能產生之問題,未能防範於先;當「卡奴」事態嚴重時,又未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使台灣繼印尼( 1989 )、韓國( 2003 )之後,陷入卡債危機。卡奴的產生真正的問題出在「管理面」而非「政策面」,亦即發卡銀行應慎選持卡人評估風險,自行管制發卡數量,並承擔發卡浮濫的風險,避免政府好不容易建立的「利率自由化」政策毀於一旦。

卡奴的產生亦衍生出社會問題。由於發卡銀行內部監管不落實,使得信用卡發卡部門為黑道所凱覦。日前查獲的港資東亞銀行,發現犯罪集團事先派遣犯罪集團成員進入東亞銀行上班,大量使用犯罪集團其他成員為信用卡之人頭戶,持卡後就大肆消費使用,而後沒有清償,造成信用卡公司之重大損失,但卻滋養了黑道,此純發卡機構為「管理上」之缺失,絕非消費者所能介入的。

銀行公會搶救卡奴行動是「鋸箭療法」

國內發卡銀行欲以協商方式處理卡債,由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雙方協議的處理方式,缺乏應有的法律規範,未建立一貫的處理法制模式,而且手續煩瑣,消費者權益難以確保。

有關卡債處理機制,解決債務機制在國外行之有年,其中 London Approach 更是主要國家解決債權問題的主要方法。我國東鄰的日本的協議償還則委託律師出面,與相關金融業進行債務協議償還,亦值參考。

一旦多數民眾選擇透過協商機制還債,勢必衝擊銀行債權回收與未來獲利能力。在此情況下,銀行在輿論壓力下,一方面妥協展開債務協商機制,讓「卡奴」們獲得喘息空間;另方面,銀行亦睜大眼睛看,有哪些民眾係透過協商機制還錢。因為這些高危險群,將是未來向銀行借錢,會是特別注意的對象。

強化消費者理財教育

國人向來缺乏正確投資理財知識。事實上存款,放款和新金融商品都是金融商品,如何慎選投資或貸款對象,如何量入為出,政府及發卡銀行業對消費者金融知識教育就相形重要與必要了。

英、美與日各國在進行金融大改革( Big Bang )時,在放寬對金融業者管制的同時,也會立法規定政府及業者應對消費者透過媒體傳播方式進行金融知識教育,普及消費者教育。金融先進的美國,對消費者的理財教育自小學、中學即可開始落實,並在金融業公會的主導下,與學校推廣生涯理財教育,近年來面對金融商品日益複雜化,詐欺案件頻傳,美國當局認為「教育」為治本之道,因此在投資人保護信託協會( Investor Protection Trust )監督下成立投資人教育基金( Investor Education Fund ),開始大力加強教育投資人基本正確的理財規劃觀念,更模擬詐騙集團操作手法,教育消費者應有正確投資理財觀念。

另外 2003 年 10 月新加坡金融監督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開始推出金錢的意義( Money Sense ),積極教育消費者基本理財觀念。 2004 年 6 月澳洲政府正式成立金融知識基金會( Financial Literacy Fundation )開始加強教育消費者建立正確理財規劃觀念,成效頗佳,值得我金管會參考。

落實消金理財消費教育,不僅使消費者學會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進而保護自己的利益,民眾了解金融產品與風險愈多,將更樂意接近金融市場,使金融業者獲得更多的投資人。因此,當金融消費商品和服務項目愈來愈多時,政府與金融業者對消費者積極落實金融消費教育已刻不容緩。

修訂破產法准許個人申請破產

歐美各國與亞洲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皆有完整的破產法,除允許經營不善公司可以申請公司破產外,個人如因債務過於巨大,無力還款時,在符合一定要件時,也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登記,破產人免除所有債務後,得以重新進入金融消費市場。而銀行亦可以取得正當性,得以把壞帳打銷。

目前日、韓每年「卡奴」申請個人破產者約在 40 萬人左右,美國則為 300 萬人,使得卡奴得以擺脫卡債之追討。然而為避免消費者趁火打劫惡性破產,各國破產法皆責成法院在受理個人破產申請時,應從嚴審核,以免產生「道德危險」。同時,也敦促銀行,對於消費者貸款應嚴加審核,落實徵信。

有了個人破產法,將使銀行了解如沒有徵信的放款,未能將可能要不到還款,成為「呆帳」而使發卡銀行發卡時會謹慎行事;持卡人亦不會因不能擺脫債務而走向絕路,衍生社會問題。更重要的是配合個人信評等機制,使得個人更珍惜個人信用。

強化發卡機構的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ety Responsibility )係指企業為社會成員之一,除營利外,並應善盡其社會功能與責任。在各國銀行業皆為特許行業,且為享有收授存款的特權,並以授信為主要業務,獲得不疵之利得,因此各金融先進國家,都要求銀行在獲利之餘,應該回饋地方社會中低所得居民,協助社區之發展,以善盡其社會,主管機關每年對銀行是否善盡社會責任加以審核,區分等級,做為准許或限制新設分行、新增業務的根據,並列為金檢重點。

歐盟訂有銀行社會責任準則( Corporate Social Rule )要求銀行遵循,並列為銀行股價評估重點以及信用評等要件之一。日本金融業已引進,例如日本資產排名世界第二的瑞穗金控公司,已於 2006 年初發表社會責任報告書,詳列其協助中小企業、低收入戶低利率融資的成果。美國則早在 1977 年訂定社會再投資法(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CRA ),規定銀行對於營業區內的少數民族及低所得國民應給予低利優惠貸款,以善盡社會責任。

確立銀行的個人信用評等制度

防杜新卡奴的產生,確立銀行的個人信用評等制度極有必要。事實上雙卡等消費性貸款在美日等國原為信用卡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融資公司的主要業務,客戶參差不齊,無擔保品,放款的徵信技術早已確立,亦即所謂個人信用評等。

國內專業融資公司法正在草擬中,欲將地下金融機構合法化,地下錢莊並無ㄧ套完整的徵信制度,在我國銀行亦無個人授信信用評等制度。因此,為控制銀行消金不測風險,宜參酌美國,利用個人信用資料,建立銀行「個人授信信用評等」制度。具體而言,評分自 500 分以下到 800 分以上, 670 分為全美平均分數, 500 分以下則拒絕發卡, 500-600 收取 17 ? 20% 利率, 678-799 為 13 ? 17% 利率, 800 分以上則在 10% 上下利率,以分散發卡銀行發卡風險。

開放融資公司及規範討債公司

銀行公會解決卡奴方案實施後,在破產法未修訂前,現存的卡奴固然可望透過協商方式稍鬆口氣,但協商不成或遭銀行拒絕往來的卡奴仍將走投無路,身陷絕境。有鑑於此,政府應加速通過「融資公司法」,提供消費者另一個的融資管道。融資公司開放後,將有討債問題,為使討債程序走上軌道,應可參考美日,訂定討債公司法(美日叫做〝 Servicer Act 〞),規範討債公司的業務,職員和討債方法,以及相關罰者。

結論

限制利差的立法以及銀行公會的解決卡奴問題方案,祗是治標而非治本,卡奴產生的肇因仍然存在。因此,實應求正本清源徹底解決卡奴問題的方法。

政府應嚴格規定銀行在接受持卡人申請時,確認申請人是否了解合約內容、借款的權利與義務,政府以及銀行應對消費者進行理財教育。此外,最好的解決方案應由銀行在公平競爭下,決定合理的利率與服務,並由消費者決定選擇與哪家銀行來往,配合銀行落實風險控管,金管會強化監理以及消費者團體的監督,建構銀行的個人信用評等制度,並要求發卡銀行負起社會責任,才是解決卡奴問題的根本之道。

本文之能順利完成,特別感謝李儀坤先生之諮詢。

 

治絲益棼

從南山人壽業務員的抗爭事件談起

法律系專任副教授/尹蓉先

強迫簽訂承攬契約 南山業務員今抗爭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抗議公司強迫業務員簽訂承攬契約,南山人壽產業工會今( 15 )日發動 5,000 人,再赴南山人壽抗議,要求公司不得把業務員的勞健保資格轉出公司,工會將從今天起,持續抗議至下周二,每天動員業務員赴總公司抗議,要求公司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南山人壽未徵詢 1.3 萬名業務員選擇勞退制度,爆發勞資糾紛,勞保局祭出重罰,直接罰處新台幣 10 萬元。工會指出,公司透過通訊處經理向基層業務員施壓,要求簽訂承攬契約,並規劃 10 月 1 日起將業務員的勞健保資格從南山轉到職業工會。健保資格從南山轉到職業工會。

工會表示, 1.3 萬名業務員原本都在南山投保勞保,業務員本來只要負擔 20% 的勞保費,一旦投保資格被轉到職業工會後,業務員自己就得負擔 60% 的保費。

儘管公司承諾,勞健保轉出後,將另外支付「孝親津貼」補償增加的保費;不過,公司並未承諾補償的時間多久,讓業務員覺得更沒保障。????????

以上是 94 年 9 月 15 日經濟日報記者林燕翎所作的報導,事實上這並不是南山人壽業務員第一次對公司的抗爭行為, 87 年保險業務員被納入勞基法時,早已有過一波(註 1 )。

業務員的基本訴求─依法行事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係於 73 年 7 月 30 日公布施行,這項法律開宗明義第一章第一條即陳述了立法目的,乃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特別制定;其中「加強勞雇關係」顯然是希望勞雇關係更為和諧,而南山人壽乃是國內聲譽卓著的保險公司,一向重視形象,卻因法律的公布、施行而引起勞資關係的緊張、惡化,這大概是通過這項法律的立委諸公始料未及的吧。

首先探究業務員究竟為什麼要走上街頭。本篇報導指出業務員要求公司不得把他們勞健保資格轉出公司,是針對公司規劃 94 年 10 月 1 日起將業務員的勞健保資格從南山轉到職業工會,但勞健保資格實際上只是整個抗爭行為中的一個小項,並非真正衝突所在。

業務員最初、最基本的訴求其實非常簡單,就是「依法行事」。既然勞動基準法已於 73 年 7 月 30 日公布施行, 87 年 4 月 1 起又將保險業全面納入適用範圍,那麼作為資方的保險公司就應該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給付最低工資,並提撥退休金。但這樣簡單的訴求到了保險公司眼中,立刻成了毒蛇猛獸,重點在工資和退休金兩項。工資方面,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目前政院所核定之基本工資為新台幣 15840 元。

退休金部份,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而所謂平均工資,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退休金的給付造成業者的沈重負擔

根據壽險同業公會的統計, 87 年台灣登錄在壽險公司名下的專、兼業務人員已近 25 萬人,其中兼職人員所佔比例約為 46% ,這 25 萬名業務人員(兼職者以 1/3 人力權數計),在 85 年所達成的新契約保費金額總數約為 980 億元。而在保險業納入勞基法之後,整個壽險業界每月須支出的基本工資成本即達 40 億元,一年下來,業者須支出 480 億元的外勤薪資成本,佔業界年收保費的一半以上(註 2 )。退休金部分更加可觀,如前所述勞基法所設計的退休金是確定給付制,以退休前六個月之經常性工資的平均值作為發放標準;如果一個優秀的業務員在退休前六個月中,每個月都有一百萬的收入,以最高 45 個基數設算,其一人的退休金即可高達四仟五佰萬元的天文數字(註 3 ),而即使是一個不甚優秀的業務員,藉著買賣、調借業績的方式,例如找親友幫忙,或將其他人的業績掛在自己名下等,用以取得高額的退休金也並非難事。

同樣退休給付, 93 年 6 月 30 日政府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五十八條;並自公布後一年亦即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勞退新制」,其中重點係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劍及履及,政府積極要求雇主徵詢勞工選擇新制或舊制之意願,並就對選擇新制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但如果業務員退休前猛灌業績的問題不解決,保險公司舊制者,還真無法面對採用的困難;而實務上業務員到臨退休前,為衝高退休金,替親朋好友代繳保費,或向其他業務員購買業績的情況是確實存在的,卻又不易舉證,並且這種情況,並非南山人壽獨有,其他保險公司(註 4 ),甚至只要涉及業務員的行業僱主,都一樣是難題。

業者因應之道

面對問題,業者設計出若干因應之道,例如捨棄由來已久的「人海戰術」,改採「精兵政策」,大量註銷沒有生產力的業務人員登錄資格;提高考核標準;但最後徹底有效的,亦是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採用的作法,係將與業務員間之僱傭契約變更為承攬契約,用以規避勞基法的施行範圍。

事實上保險業者變更契約的作法並非創舉,遠在 23 年前勞基法初初施行前後,許多公司——甚至公營公司即擬利用此一方式以規避勞基法之適用。

雇傭變成承攬

民國 73 年底,台灣鐵路管理局要求全省近萬名貨運服務所搬運工,在 12 月底前解除與鐵路局原訂之僱傭契約,自行組織公司後,再投標「承攬」鐵路局貨運服務所隨車搬運工作;由於這些搬運工中大部分都有相當長的年資,甚至已達三、四十年,此一作法直接影響到搬運工未來退休給付,還可能面臨失業,經內政部「了解」後指出,鐵路局欲先「解僱」勞工,再重新與勞工成立承攬契約,為勞基法所不許(註 5 )。

73 年 10 月台糖、台鹽公司旗下若干工廠,甫自勞基法公布不久,即組織了「勞動生產合作社」,強迫勞工加入合作社,而將公司原有的工作「發包」給合作社,再由組成合作社的「勞工」工作,亦係將僱傭關係改為承攬關係,台糖和台鹽的部分員工不滿這種規避勞基法的方式,紛紛向主管機關陳情。

台電公司抄錶及收費工作原本大都聘請臨時人員負責,每月在規定的時間內抄錶、收費,假日也照常工作,勞基法施行後,立刻面臨許多假日加班、退休金等問題,該公司乃將抄錶、收費的工作「發包」給民間承攬公司,採論件計酬方式。

由於這些都是省營或國營公司,這種作法,對民間事業單位深具「啟發」作用(註 6 ),許多公司行號紛紛跟進,在傳統的勞工居於弱勢的情況下,也確實成功地規避了勞基法的適用,因此,保險業被納入勞基法之後,也依樣將原訂之僱傭契約改為承攬契約。

南山人壽焚資衝突白熱化

當南山人壽如是採行之初,立即遭到旗下業務員的反彈, 87 年 4 月 1 日,壽險業納入勞基法實施的第一天,三百位該公司的業務員匯集在台北總公司,準備進行遊行抗爭活動,經副董事長郭文德與總經理林文英親自接見,對於新訂定的改制措施(即承攬契約),決定暫緩實施,方才阻止了正式的遊行抗爭(註 7 ),之後勞資進行了多次談判,雙方且戰且走, 7 年之後, 94 年 7 月 1 日,因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施行,再次造成雙方衝突白熱化(註 8 )。

主管機關的態度似乎偏向勞方, 94 年 7 月,南山人壽工會上個月向勞保會陳情,指資方未替保險業務員申請勞退新舊制,涉嫌逃避提撥退休金責任,勞保局調查屬實,已對南山人壽開出最高額度十萬元罰單,並將按月處罰直到申報為止。這是勞退新制上路後,勞保局對未替員工申報勞退新舊制的企業首度開罰。至 94 年 12 月,經勞保局處分 4 次在案,惟仍未能阻止該公司之違法行為,勞工局表示本案屬全國性爭議,雖希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速召集相關部會磋商,以協助勞工保障其應有權益(註 9 )。

之所以開罰,是因為南山替業務員投保勞保,遂認定公司與業務員間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從而公司應徵詢業務員對於選擇勞退新制或舊制之意見,既然如此,南山決定不再為業務員投保勞保,並規劃將業務員的勞健保資格從南山轉到職業工會,但業務員原本都在南山投保勞保,業務員本來只要負擔 20% 的勞保費,一旦投保資格被轉到職業工會後,業務員自己就得負擔 60% 的保費,這當然又引起業務員的不滿,於是公司再承諾,勞健保轉出後,將另外支付「孝親津貼」補償增加的保費;不過,公司並未承諾補償的時間多久,另一方面職災、資遣這些英有的保障,業務員也未能享有,所以抗爭仍然持續。

在處理的冗長過程中,政府主管機關對退休金的計算始終沒有提出解決的辦法,於是勞資雙方吵嚷不休,既壞了企業形象,也拖延了勞工的工作效率,再影響到客戶,實在是一個四輸的局面。

棼基法不適用所有行業

回到問題的基本面,首先,筆者拙見,保險業務員當初不應被納入勞基法(註 10 ),勞基法的規定乃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也是對勞工最起碼的保障;在國家經濟發展進步到某一程度時,為保障弱勢,提昇全民生活水準應當採取的措施,政府將之列為政策,固有其必要性與正確性,而保險業務員也如同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一樣應有基本的保障,無論是最低工資,提撥退休金,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金;顯然並無任何理由將其排除在外。

問題的癥結在─退休金給付。如前所述,依照現行勞基法的規定,舊制退休金計算基礎為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六個月的期間太短,當然容易造成業務員灌水,但勞基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這固然包括了給付金額的多寡,也包括給付的方式,那麼修正目前將絕大部分佣金收入集中於第一年的方式,改採佣金平準制,將佣金平均分配三年或五年給付,此於公司內部即可調整解決,究竟分三年或五年給付,如何分配?這或許有待勞雇雙方議定,但去除了短期業績灌水的顧慮,雙方的爭議應可迎刃可解,畢竟退休金的給付才是主角,其他勞保、新舊勞退制度,甚至承攬契約─都只是陪襯。

【備註】

(註 1 ) 87/4/2 工商時報李玉玲(註 2 ) 保險行銷第 105 期 87 年 1 月 P80 (註 3 )周國端 吳志遠 保險行銷第 109 期 87 年 5 月 P134 (註 4 ) 94 年 7 月 28 日 工商時報(註 5 )呂榮海 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委任契約之區別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 期 74 年 11 月 P47 ? 53 (註 6 )黃越欽 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 政大法學評論第 31 期 74 年 6 月 P23 ? 37 (註 7 ) 87 年 4 月 2 日 工商時報(註 8 ) 94 年 7 月 16 日 經濟日報(註 9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資訊小組 2005.12.21 發佈(註 10 )

營建產業經營分析

台北市議會議員陳政忠校友主講

整理/法四甲林耀文

編者案:本文為陳政忠議員於 94.12.14 應管理研究所邀請,擔任「管理實務」講座,以其多年的營運經驗,結合社會經濟環境變化,作一剖析,特刊載以饗讀者。

陳政忠議員長期觀察台灣營建產業的發展,特別指出營建產業的分析須衡量許多主客觀的因素,如台灣的經濟成長率、國民生產毛額、人口結構變化、房地產市場供給需求、特殊的社經環境,甚至兩岸三通等問題。

台灣營建產業的四個分水嶺

營建產業即如同其他產業一般,都必須歷經萌芽、成長、成熟、衰退的四階段。我個人將台灣營建產業發展分為四個時期:

第一期: 1977 年前的萌芽期,營建產業只要配合政府政策皆有獲利的機會。在這個時期的營建產業是沒有經營模式可被建立的。

第二期: 1978 年至 1989 年的成長期,這段時期發生了兩伊戰爭及石油危機,原油價格從每桶十七元價格飛漲至四十一元。全世界因石油恐慌而使建材等原物料價格跟著水漲船高。當時的傳統產業才開始意識到要建立一套高效率的經營模式,否則一定遭之淘汰。台灣的營建產業才開始慢慢步入成熟期;同時也對產業經營、市場分析有一個較明確的模式。

第三期: 1997 至 2003 年的衰退期,這段時期發生了亞洲金融風暴、美日房地產的泡沫化。多數營建公司的資產瞬間蒸發,公司體質不良的營建業亦隨之淘汰,退出市場。能真正脫穎而出的是有經營策略和制度的公司。此後,營建產業者意識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著重於理性投資與穩建發展。

第四期:從 2002 年開始,整體營建產業開始慢慢復甦,約漲了百分之二十。由於扁政府提出數個有利的經濟政策,如五百億和三千億的不動產低利率貸款的政策,促使許多年輕人購房的熱潮。然而,我認為這一波營建產業的復甦有可能是另一波泡沫化的開端,但仍值得進一步觀察。

台灣營建產業現況分析

政治環境的不安定與否將是直接衝擊購屋者是否有意願在台灣購置不動產的重要因素。分析其屬性約可分為需求者、投資者、投機客三種,其中,以投資者、投機客對政局安定與否是最為敏感的。此外,政府的政策亦是直接影響營建產業的榮枯,其一是金控公司的成立,各公司無不積極處理不良債權,致使 2002 年以來的法拍屋市場的交易活絡,其二,中央政府對農業用地開放與不動產證券化的產業政策,其三,地方政府的土地重劃、都市更新計畫。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有利經濟政策將逐步緊縮,如政府的低利率貸款將於 2005 年底不再提供,將直接衝擊房地產市場的供需。然而,我們無法忽視其他社會環境的改變對營建產業的影響,如 SARS 和恐佈攻擊、禽流感等自然災害的發生。

兩岸三通對營建產業的影響

目前大約有兩派的看法,一派主張消費習慣、社會治安、教育水平和醫療品質都是考慮選擇在台灣置產的主要因素。然而,另一派卻有不同的解讀,隨著大陸經濟快速發展,生活條件漸已改善,十三億人口的市場,伴隨而來的是許多的創業機會,磁吸效應難擋,西進趨勢已形成,在大陸置產自然而然成為順理成章的事。

如以香港九七年回歸中國大陸為例,回歸之前,香港房地產價格暴跌,許多人因不看好香港前景,大批移民潮湧現,並大舉賤賣不動產。

但在 2003 年 6 月,中國大陸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簡稱 CEPA) 》,啟動建立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將市場資金強行投入香港房地產市場,並強制國營企業與大批社會菁英進駐香港。香港的房地產市場因而活絡起來。故我認為三通對台灣是利大於弊,大陸企業仍希望在台灣設有營業處所,故有潛在性地需求。

台灣營建產業未來發展趨勢

由於政策性的低利率房貸,使得年輕購屋族群形成。小坪數、低總價、近捷運車站是目前購屋的新趨勢,因為目前台灣面臨的是少子化,還有三成左右的不婚族,使得許多年輕族群沒有能力負擔過高總價的不動產。此外,彈性化之格局及空間設計;多重社區公共設施的配備,亦是目前購屋族優先考慮的項目。整體而言,反應了購買房屋並非僅是滿足住的需求,而是代表生活品質的提昇與享受。

營建產業的行銷策略

營建產業目前市場上常見的行銷策略約可分為四種:第一是差異化的競爭策略,創新是差異化競爭策略中的關鍵一環。第二是客戶參與及選擇權利,客製化已成為行銷策略上提昇消費者對產品的忠誠度的方式之一。消費者並非居於被動接受者的角色,而是積極參與房屋設計與裝潢。第三是先期經營的客服觀念,其強調客戶服務應於購屋初期即開始經營,並保證交屋後的品質。第四是多角化經營投資,異業結合是一個新的趨勢,目前有營建業與養生事業結合經營、營建業與休閒娛樂觀光結合和營建業與高科技相結合的例子,其中最著名的是台塑的養生村。

購買房屋的四大原則

建議將來在購買或投資房地產時應先考量以下四大原則:第一、首先位於市區內或近捷運站,或步行約十分鐘可至。都會房屋抗跌性高,近捷運則有交通便利性。第二,低總價,約四百萬左右,總價過高使人望而怯步,脫手亦不易。第三,非獨棟的房屋,而是能提供多重公共設施為佳,高公設凸顯優質的生活品質,複合的生活機能則滿足現代人的需求。第四,選擇有良好信譽的營建公司,房屋單價極高,有信譽的公司能提供有品質保證的房屋。此外,如事後有糾紛發生亦不致求償無門。

營建產業是民生的必須工業

或有人不甚看好營建產業未來前景,或謂營建產業已是傳統產業,但我認為營建產業是民生必需工業絕非傳統產業。事實上,任何產業都有可能變成傳統產業,但僅有營建產業不可能成為傳統產業,因為其他產業都有替代性,消費者不購買甲產品,仍有其他的選擇,但營建產業是民生的必需的工業,是無替代性的。

以台灣為例,其土地有百分之七十是不適宜人類居住的,僅有百分之三十是適宜開發的,由此來看,台灣可供居住的土地是奇貨可居的。再舉出一個例子作說明:中國生產力中心張總經理寶誠曾言,以美國股票交易市場作產業分析,以一元投入,變成一○○元,其中最快的產業即是營建產業,約十六年即可達成,微軟則花了二十五點八年。是故我們無須看壞營建產業未來前景。

國泰集團的蔡萬春曾言,「最好的時機,最好的行業,有人賠大錢;最壞的時機,最壞的行業,有人賺大錢。」這更證明了事在人為,只要能掌握經營的策略,都能在一片不景氣中創造產業的榮景。